我是某高級技工學校的在冊學生,經學校與實習單位協商,被安排在一個酒店實習,實習期為半年。實習中的一天,我在酒店點心房獨自一個人上班,在加工面粉過程中,右前臂被機器纏絞軋傷。事故發生后,酒店認為我是在校學生,又處于實習期,因此拒絕賠償。學校則認為我在工作期間受傷,也不同意賠償。請問,我作為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受傷是否算工傷?
某技工學校學生 小王
答:實習學生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,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。因為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30條規定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,享受工傷醫療待遇”。即只有屬于工傷事故的范圍的職工,才能依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損害賠償請求。其中,“職工”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(包括事實勞動關系)的勞動者。而勞動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勞動權利能力、能獨立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并建立身份隸屬關系、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、以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的自然人。按這個標準,受傷的當事人的身份仍是學生而不是勞動者。所以,其在實習期間因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,無法認定為工傷。
但是,實習生不適用工傷并不意味著“傷了白傷”,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定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”。學生實習期間,由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,公司是受益人,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雇傭關系,所以,受傷的學生應該向公司主張賠償。而學校對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所受傷害,在主觀上無過錯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值得關注的是:2010年1月15日,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印發了《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實施方案》的通知,今后,為了避免實習造成的人身傷害風險,公司和學校可以在實習合同中約定,由學校為學生辦理實習責任保險,這樣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,可依法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。
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
常衛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