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一家公司的機臺操作工。一個月前,領導不顧我的解釋,給了我嚴厲批評。我當眾頂撞了領導。公司領導為挽回面子,勒令我停職,回家反省五天,并寫出包括公開道歉內容的檢討。而我事后領取工資時,發現回家反省的五天里工資被停發。公司給出的理由是,期間我沒有為公司提供勞動,也沒有為公司創造效益,依據“按勞付酬”的原則,我自然無權獲取。請問:公司的理由成立嗎?
讀者:蘇穎菲
■蘇穎菲讀者:
停職反省屬于職務行為,職務行為是指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活動。雖然你的日常職責為機臺操作,公司讓你停職反省期間,該職責已自然解除,但這不等于你因此不再存在職務行為!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》第12條規定:“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、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,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。”就你停工、停產而言,完全是公司所致,不是因你的原因。鑒于你“被”停工、停產時間為五天,并沒有超過一個月的工資支付周期,也就決定了你雖未直接從事生產勞動,但公司也必須“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”支付工資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85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、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;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,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;逾期不支付的,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%以上100%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……”